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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離岸開曼群島基金

開曼群島法律上的愈優勢

開曼群島在其法律結構上,固有的靈活性是建立對沖基金和其他投資的極好選擇。在有限度規管公司投資目標、風險和其他商業事務的情況下,對於高淨值投資者來說,開曼群島的無限制框架是非常適合他們投資的。基金結構如下:

  1. 豁免公司 - 投資者將有權贖回自己投資基金或定期認購更多的股份。
  2. 豁免有限責任合夥人 – 主要特點包括: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的合夥人。
  3. 豁免單位信託基金  - 信託協議中受託人在法律上擁有該基金的資產,最終受惠人是該單位持有人,其特點包括:必須有一個受託人和信託契約列出受託人的權力和義務。


設立開曼離岸基金的服務

對新興基金經理而言,開曼基金是最常見的基金架構。該架構在開曼投資管理局監管下,並由同樣在開曼註冊並受開曼投資管理局監管的投資管理公司管理。為了對接香港的金融服務,如主經紀商和託管銀行,離岸基金經理和他們的基金被要求與在岸持牌機構合作。開曼群島的基金架構深受多數傳統的新興基金經理青睞,除了因其極高的性價比和靈活性之外,也因為基金和管理公司可以同時保持控制權。我們能協助新興基金經理建立基金並提供世界一流的中後台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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